当前位置:
首页 >>
>> 公共服务 >> 行政审批-许可
应由市、县级部门立项审批或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选址 审批

发布日期:2017-11-09 字体:[ ]


办理机构 市文广新局法规督查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
联系电话 0634-6219007
监督投诉电话 0634-6218135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事指南


1、办理条件

依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31条办理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用地范围内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2.提供地上文物进行保护的设计方案,
3.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2、所需申办材料

依据办理条件,办理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应当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提交下列材料:
1.办理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请书(原件2份,纸质)
2.工程立项、选址审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2份,纸质)
3.已列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原件2份,纸质)
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由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出具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情况及保护意见。(原件2份,纸质)

3、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联系电话:0634—6219007。
(2)信函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联系电话:0634—6219007,邮编:271100。
③网络提交。电子邮箱:lwxwcb@163.com。
2.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台账进行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根据台账进行编号,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箱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4——6219007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准予行政许可(备案)决书》

4、我想了解法律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5、我想下载表格

应由市、县级部门立项审批或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审批申请书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