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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发布日期:2017-11-09 字体:[ ]


办理机构 市文广新局法规督查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
联系电话 0634-6219007
监督投诉电话 0634-6218135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收费标准 此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事指南


1、办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文物部门批准的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
2.经营的监管物品必须经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组织专家审核。

2、所需申办材料

1、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申请书
2、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3、县(市、区)或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4、经营物品的清单(包括每一件物品的来源、名称、年代、质地、作者、规格和图片)(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3、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联系电话:0634—6219007。
(2)信函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联系电话:0634—6219007,邮编:271100。
③网络提交。电子邮箱:lwxwcb@163.com。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台账进行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根据台账进行编号,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箱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4——6219007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准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

4、我想了解法律依据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鲁政字[2015]2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5、我想下载表格

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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