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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365体育投注关于印发《莱芜市文化市场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2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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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365体育投注关于印发《莱芜市文化市场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体新局,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农高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文化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局机关各科室:

《莱芜市文化市场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莱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12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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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文化市场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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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文化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莱政字〔201652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文化市场内容监管,促进行业诚信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市场包括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市场。

第三条 ?“诚信红名单”(下称红名单)是指文化市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经营主体;“诚信黑名单”(下称黑名单)是指严重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通过“诚信红黑名单”(下称红黑名单)的发布,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文化市场环境。

第五条 ?红黑名单由各区体新局按照“谁管理、谁提报”的原则,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

第六条 ?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设立红黑名单专栏,实行动态管理。区文体新局在本辖区内把经营主体列入或移出红黑名单之前要报送市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列入或移出。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列入红名单: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被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并获得荣誉称号;

(二)经营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三年内没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书面通报批评等负面信息;

(三)没有经营不良文化产品,没有经营假冒伪劣文化产品;

(四)没有其他不良诚信信息。

第八条 ?经营主体列入红名单的期限为一年。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列入机关3日内移出红名单。符合黑名单条件的,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第九条 ?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列入红名单的经营主体减少执法检查频次,进行重点扶持,纳入文化系统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策性资金、费用减免、银行信贷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第十条 ?对被列入红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列入机关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提出异议人。

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红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一)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取缔的;

(二)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被吊销许可证的;

(四)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撤销或者因伪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后,列入机关应当于列入当日制作包括经营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案由、处罚信息、列入日期、列入机关等信息档案并报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要求统一将有关信息录入文化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之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一向社会公布莱芜市文化市场红黑名单。各区文体新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本辖区的经营主体红黑名单,同时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予以公布。文化市场红黑名单全市适用。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文化部文化市场黑名单满五年的,被列入市文化市场黑名单满二年的,列入机关未再发现其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移出黑名单并予公布。

第十六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列入经营主体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列入机关应当在知道相关决定后3日内,将经营主体移出黑名单。

第十八条 ?向涉嫌严重违法经营主体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

第十九条 ?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自由裁量基准上限,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 ?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第二十一条 ?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将经营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五日以内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莱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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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可下载)

1.附件1莱芜市文化市场诚信红名单

2.附件2莱芜市文化市场诚信黑名单

3.附件3莱芜市文化市场诚信红黑名单列入移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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